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无人驾驶、扫地机器人、人脸识别……如今,人工智能技术已广泛应用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作为新兴领域,当前人工智能产品的应用落地仍面临一系列伦理安全风险,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普遍共识和一致性框架尚未形成,亟待通过立法手段予以完善。
6月28日,全国人工智能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拟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准入制度,缩短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进入市场的审批链条和周期,破解人工智能产品应用“落地难”。
人工智能是经济发展新引擎,对加速传统产业升级换代、重塑产业形态有着重要推动作用。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迫切需要新一代人工智能添薪续力。
“深圳市制造产业基础雄厚,实体经济基础不断夯实,但多数企业仍处于产业链低端,高耗能、高成本和低质量、低利润问题日益突出。率先通过立法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促进人工智能与各产业领域深度融合,是打造全球人工智能产业高地的必然选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支持深圳拓宽经济特区立法空间,在新兴领域加强立法探索。深圳通过特区立法在人工智能领域先行先试,既有现实需求,也有政策依据,必将为促进深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人工智能是一项发展迅速的新技术,立法所涉及的内容很多属于新生事物,比较前沿、复杂,需要一个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且目前国内尚未出台针对人工智产业发展进行全方位规范的专门性立法。因此,作为全国人工智能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在结构上侧重制度体系的搭建,在内容上并没有作过细的规定,为与相关细分领域的专门立法做好衔接预留空间,同时保持立法的稳定性。
据了解,《条例草案》以促进产业发展为出发点,从深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出发,围绕“明确范围+补齐短板+强化支撑+抢抓应用+集聚发展+规范治理”等环节进行探索创新。具体有哪些亮点呢?记者梳理了几点“干货”!
制定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目录
人工智能如何定义?哪些产业属于人工智能领域的产业?《条例草案》均予以明确。《条例草案》提出,人工智能是一种“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对收集的外部数据进行学习、分析,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以及应用的能力”,同时明确了人工智能产业的边界,将除人工智能软硬件产品、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核心产业外,人工智能技术在各领域融合应用带动形成的相关产业也纳入人工智能产业范畴。
《条例草案》还规定,应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制定和完善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有序开展人工智能产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工作。
“通过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准确掌握我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精准统一的数据支撑和政策支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
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
据了解,目前,深圳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方面相对薄弱,大多数企业经营研发侧重于人工智能应用层面,从事基础研究层面的企业相对于北京、上海等地较少。对此,《条例草案》作出多项制度安排,逐步补齐人工智能基础研究短板。
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体制改革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的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创新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机制,建立覆盖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周期的扶持政策体系。提出“建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价制度”,在科技管理体制创新方面规定“对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
在人才培养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支持本地高等院校开设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鼓励企业创办研究机构、与学校联合建设实验室;支持和鼓励举办人工智能境内外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和产业合作活动等。
缩短人工智能产品应用审批链条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但其产品却不能及时应用落地?这是困扰不少人工智能企业的“痛点”。
当前,人工智能产业仍处于大规模研发投入阶段,虽然在交通、金融、物流、制造业等部分领域已有所应用,但只有实现更广泛的工业化、商业化应用落地,人工智能产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据了解,我国对部分人工智能产品实行的是准入登记制度,但是部分领域现有的准入规则与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出现了不相匹配的矛盾。例如,智能医疗发展迅速、竞争激烈,但商业化落地明显迟滞。
针对人工智能产品“落地难”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准入制度,缩短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进入市场的审批链条和周期,建立新技术按风险管理制度,支持先试先用。此外,针对目前需求突出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应用做出专门性规定,“鼓励建立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快速审核机制与互认机制,探索建立适用于人工智能类医疗器械的快速注册审批机制。”
构建人工智能产业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现实中,不少人工智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反映,在开展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最为困扰的是高质量数据集缺失、算力资源不足、公共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等问题。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明确要求政府构建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公共数据和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实现标准统一、数据互通。同时为了规范数据流通中可能存在的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规定“提供其依法获取的个人数据的,应当进行匿名化或者去标识化等处理”。
在平台建设和布局方面,《条例草案》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设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面向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发需求开放算力资源。明确要求建设集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可靠性评估、伦理安全风险于一体的人工智能测试检测及认证平台,同时推动检测标准与国家和国际标准互认互通。
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核心驱动力,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人们对伦理问题的担忧。对此,《条例草案》参考科技部相关精神,规定市政府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明确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职责,加强伦理委员会对人工智能伦理的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规则。
《条例草案》还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智能场景供给清单,面向全球范围公开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