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驻京记者 宋华
在线诉讼模式下,诉讼从传统的“面对面”转变为“屏对屏”。在线打官司,你心里有底吗?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在最高法举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发布会上表示,在线诉讼实际上拓展和丰富了司法亲历性原则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屏对屏”实质上也是“面对面”。在线诉讼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增强诉讼便利、降低解纷成本、保障司法公正,绝不能以减损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代价,来换取审判效率的提升和法院的便利。《规则》从基本原则到各个程序环节都贯穿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价值取向。
对于媒体关于司法“亲历原则”的提问,刘峥首先解释,亲历性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理和司法原理,是司法审判工作必须遵循的一般性司法规律。司法亲历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基本内涵:一是要求直接审理,即是“由审理者裁判”,法官必须直接参与案件审理,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要求审理者和裁判者不能割裂;二是要求言词审理,即是需要通过言词陈述的方式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环节,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由于这两项要求具有共同的含义和功能,我们往往将其统称为“直接和言词原则”。
“在线诉讼模式下,司法亲历性原则并没有被打破,改变的只是庭审的场所、环境和载体,案件由法官直接审理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庭审的程序环节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没有任何减损,反而是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实现方式。”刘峥说。
刘峥指出,《规则》从基本原则到各个程序环节都贯穿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价值取向。
首先,尊重当事人审理方式选择权。《规则》强调,在线诉讼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当事人适用在线诉讼。针对诉讼中涉及的在线庭审、证据交换、电子送达,以及案件非同步审理等重要的程序环节,《规则》均要求以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基本前提,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
二是维护当事人在线诉讼知情权。《规则》明确要求,人民法院适用在线诉讼应当告知适用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对于涉及重大程序性利益事项还要再次进行提示,真正使当事人对在线诉讼“选得自愿、用得明白”。
三是保障当事人程序运行异议权。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后,审理模式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或案件审理需要,线上线下可以合理有序转换。
“《规则》在相关程序环节中,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如对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的效力,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法院应当要求提交原件;又如在证人出庭环节,当事人对证人在线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法院同样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刘峥说。
四是强化对特殊群体在线诉讼帮助义务。《规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参与在线诉讼作出特殊考虑,专门强调要强化法院的提示说明义务,加强引导和帮助,通过技术手段和机制优化,降低在线诉讼门槛,推动在线诉讼服务普惠均等。
刘峥特别指出,《规则》在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高度强调诉讼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部分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诉讼进程,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
“如《规则》第五条明确,当事人提出由线上转为线下审理的,不得存在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成本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规则》第六条明确,当事人已同意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又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为确保在线诉讼活动合法、真实、有效,《规则》细化明确了身份认证规则,不仅要求诉讼前就应当核实诉讼主体身份,还要求对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重要环节再次验证身份,确保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调解、虚假诉讼。”刘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