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驻佛山记者 段煜第 通讯员 郑泽坚 罗倩琳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将危险废物偷倒入河涌,定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佛山市禅城法院5日对外发布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佛山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朱某涛、周某、陈某珍等六名被告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处罚金1万元到20万元不等。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13日晚,佛山周某在其经营的佛山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陈某珍、陈某勇、黄某,到佛山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集乳化液废油共计约20吨,后倾倒入当地地下市政雨水管道。经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认定,佛山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产生的废乳化液属于危险废物。
佛山市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陈某勇、陈某珍、黄某分别是佛山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约20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佛山市金属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涛明知该清洁服务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与陈某珍联系、洽谈,委托该公司处置其公司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上述乳化液废油。在金属材料公司经营活动中,长期产生乳化液废油,且长期未按相关规定找相应有资质公司处理乳化液废油,公司相关人员对相关规定、处置价格均是明知。后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交由周某等人处置该乳化液废油,且不审核周某等人的资质,可推断其主观上有不使用正规途径处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乳化液废油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低价聘请周某等人处置乳化液废油的行为。
被告人佛山朱某涛、朱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佛山市禅城法院对佛山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朱某涛等人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均处罚金1万元至5万元不等。
该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主观故意是构成故意犯罪的前提,环境污染罪审判中的往往都是产生污染物的企业、工厂自己不偷排,而是聘请外人拉走污染物,其主观故意是否及后续偷排行为是认定的难点,而只打击下游受聘的偷排被告人,不打击上游产生污染物的企业,不利于环境污染的治理,故准确认定产生污染物企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审读 谭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