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包力
日前,前海法院在“亚洲小姐”“MISS ASIA”名称使用争议一案中及时适用诉讼禁令,实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快保护”。
香港人刘某在前海注册成立了前海某星娱乐公司、前海某柏公司,以“亚洲小姐”“MISS ASIA”的名义开展选美竞赛,并在新浪微博、相关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选美赛事活动的宣传。
亚洲电视发现刘某及其公司使用“亚洲小姐”“MISS ASIA”进行选美赛事宣传后,认为刘某和其公司未经过授权许可便擅自使用自己的知名选美品牌,容易让大众产生混淆,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刘某及其公司诉至前海法院,要求刘某及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亚洲小姐”“MISS ASIA”以及与其近似的名称进行选美赛事宣传,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亚洲电视在立案后即向前海法院提交了行为保全申请,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在选美竞赛及相应的宣传活动中使用“亚洲小姐”“MISS ASIA”以及与其近似的名称。
经审查,前海法院裁定三被告立即停止在选美竞赛及相应的宣传活动中使用“亚洲小姐”“MISS ASIA”以及与其近似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停止将“亚洲小姐”作为其微信公众号名称,立即停止将“亞洲小姐競選全球組委會”作为其新浪微博账户名称,立即停止在微博账户“亚洲星汇演艺娱乐”宣传以“亚洲小姐”“MISS ASIA”为名的选美竞赛;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亚洲星汇”宣传以“亚洲小姐”“MISS ASIA”为名的选美竞赛。
本案诉讼中,原告亚洲电视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本案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亚洲小姐”“MISS ASIA”以及与其近似的名称进行宣传活动,法院准予其保全申请主要有以下理由:
原告的行为保全申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亚洲电视提交的相应证据证明:原告自1985年开始举办“亚洲小姐”选美赛事。2019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0000022451号《第23025058号“MISS ASI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提到“‘亚洲小姐’‘MISS ASIA’作为异议人(亚洲电视)参与主办的赛事名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亚洲电视)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知名的赛事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异议人(亚洲电视)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现被告在选美赛事中使用“亚洲小姐”及“MISS ASIA”的赛事名称,易引起混淆,引人误认为是原告亚洲电视举办的赛事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故原告的相关行为保全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原告举证证明原、被告双方举办的选美竞赛活动均正在持续进行中,均使用“亚洲小姐”“MISS ASIA”名称。选美竞赛具有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如果任由被告的上述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进行,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会使原告的受众、关注度及市场份额被大量抢占,使其赛事筹备和规划受到影响,进而可能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由此导致的损失无法单纯靠金钱救济来挽回,具有明显的紧迫性。
原告亚洲电视提供了相应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案涉行为保全提供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的担保,原告亚洲电视的担保金额和担保形式符合本案要求,同时,在本裁定执行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被告停止案涉行为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法院将责令原告亚洲电视追加相应的担保。
【法官说法】
“亚洲小姐”选美赛事始于1985年,属知名度较高的选美竞赛,而该类选美竞赛是时效性较强的综艺活动,活动进行时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前海法院认为,应当认定本案的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裁定被告立即停止在相关选美竞赛及相应宣传活动中使用有争议的“亚洲小姐”“MISS ASIA”以及与其近似的名称。
该案在诉讼阶段及时适用诉讼禁令,体现了前海法院对知识产权的 “快保护”,最大限度地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避免给维权当事人造成不可逆的损失。本案原、被告均具有涉港因素,该案的处理有助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促进大湾区知识产权产业集聚与融合发展。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