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完善选举制度,无疑会促进香港营商环境再优化,为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提供治理体系保障,使香港民主制度与经济发展实现‘比翼双飞’。”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朱义坤10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在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谈及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合法性,朱义坤强调,“两制”的前提是“一国”,毋庸置疑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是全面的。
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62条第1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里的制度显然包括选举制度,特区的创设及其制度安排,乃是中央的事权。”他说。
同时他表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从香港基本法来看,第159条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第158条亦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无论从法理的权力逻辑看,还是从现行法律规定看,由中央主导对选举制度进行必要修改,顺理成章。
谈及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意义,朱义坤表示,这与去年推出的香港国安法一道,修复了香港治理体系中的断点,也弥补了香港治理能力中的短板,是对香港治理体系现代化非常重要的修补,将推动香港民主发展进入新阶段。
“回归20多年,香港与内地仍显疏离,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方面仍有很大提升空间。”朱义坤指出,2014年发生的非法“占中”事件,2019年以来发生的“修例风波”,甚至去年一些立法会议员鼓吹“揽炒”香港,这些都表明香港的政治生态与经济发展并未实现同步。
他表示,通过修改完善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能够有效弥补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融合赤字”,使得香港能够在“一带一路”建设及双循环发展格局中,更好发挥独特作用。
来源:中国新闻网
审读:喻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