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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驻京记者 宋华
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等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亲属账号作出的打赏、购买等行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引起社会热议。3月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表示,未成年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此次发布的相关案例显示,涉案刘某生于2002年,多次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该公司返还全部打赏金额被拒诉诸法院。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多次辩法析理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庭外和解,该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
郑学林表示,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有的支付几千、几万,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最高法在通报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
审读:谭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