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可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且份额不低于70%;赋予长期使用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下称《条例》),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以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具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活力。
据了解,《条例》涵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空间保障、创新环境等方面,是一项全面系统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全链条法规,其中部分制度设计变通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内率先规定。
“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
创新发展离不开人才支撑。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但获得相应奖励需在研发取得成果转化之后。在此基础上,《条例》进行变通,在国内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目前的“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同时规定,约定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长期使用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此外,为促进科技人才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条例》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
基础研究投入不低于市级科研资金的30%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为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投入,提升我市原始创新能力,《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规定“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并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人才”。
《条例》还规定,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国内立法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
为保证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条例》借鉴美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科创板的做法,变通了《公司法》关于“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的规定,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
明确要求科技创新活动应恪守伦理准则
此外,《条例》在科技金融、知识产权、创新环境等方面还有不少创新性规定。例如,《条例》明确投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早期项目的企业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专项资金补贴,还首创性地将为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也纳入财政奖励补贴、风险补偿、风险代偿等范围。
《条例》还明确要求科技创新活动应当恪守伦理准则,规定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或者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立项前提交科研伦理承诺书;从事健康相关研究或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科研伦理委员会,履行科研伦理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