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彭琰
记者10月21日从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称《若干措施》)近日出台,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发展形势的预判,聚焦薄弱环节,围绕五大方面提出了19条举措。《若干措施》自2020年10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
《若干措施》提出加速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获支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近三年通过两家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机构或上市融资获得2亿元以上融资额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发布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年度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若干措施》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给予五方面的支持:一是融资奖励,按企业获得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融资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二是办公用房扶持,对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企业,每年给予一定补助;三是贷款贴息,对企业用于经营的银行贷款按其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四是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扶持,对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金资助;五是贡献奖励,对企业纳入深圳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奖励。
大力引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
《若干措施》提出,加大力度引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瞄准”的企业包括: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近三年累计获得10亿元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融资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年度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20亿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市政府确定的有重大带动效应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若干措施》鼓励企业在深圳市设立具有运营决策、集中销售、集中研发、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对其中能够达到深圳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支持其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享受《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同时,给予落户项目投资扶持。按其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若干措施》还提出,对其中暂时达不到深圳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结合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按以下条款进行支持: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按其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此外,引进的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在深注册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措施“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政策。
扶大扶强一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若干措施》提出,发挥大企业的行业引领作用,支持品牌效应明显、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的大型企业开展B2C业务。鼓励通过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对首次纳统并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每增长5000万元网络零售额,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若干措施》提出,促进电子商务在深圳优势产业的应用,对协会或企业与国内外各大知名网络平台合作并且专门为服装、消费电子、珠宝等深圳优势产业、时尚产业建立电商直播基地的,按其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包括装修、租金、运营、技术、策划、推广费用等;对协会或企业集合深圳优势产业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设深圳商城,销售深圳制造、深圳品牌商品的,对其平台入驻费用和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若干措施》还提出强化跨境电商发展优势,政策支持包括:完善跨境电商通关节点,创新跨境电商监管和服务,降低跨境电商企业仓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