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谢惠茜
1月14日,银保监会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对非银金融机构设立门槛做出一些新调整,失信惩戒对象、严重逃废债务者将被“拉黑”。
记者看到,该《办法》共计7章203条,银保监会修订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股权管理方面,银保监会在原有基础上新增4条条例,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作为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金融企业的出资人,股东资质要求进一步严格。
此外,《办法》还新增对非银金融机构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余额要求,譬如,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办法》要求,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门槛不仅做出一些细致的新调整,关于筹建与开业,也给予了更明确的时间规定。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由此不难看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门槛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