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业主大会或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幅度内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23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其中一大亮点是新增了物业服务费调整机制,对备受争议的“物业服务费调价”问题作出更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费调整间隔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记者了解到,去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对《修订草案》“大修”,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修订草案》一大亮点是增设业主大会办理统一信用代码、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制度,让业主可以把“钱袋子”牢牢握在自己手中。同时规定共有物业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当选业委会委员无须“双过半”等。
针对物业服务费调价难问题,此次“二审”的条例草案增加了物业服务费调整机制的内容,规定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幅度内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未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变动的幅度内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但条例草案也明确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作出调整物业服务费决定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异议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议业主大会撤销该决定。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作出调整物业服务费的决定不得执行。同时,规定物业服务费调整间隔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物业服务费是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说调整物业服务费可能需要相应调整物业管理费。对此《修订草案(修改一稿)》规定,因调整物业服务费需要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调整幅度未超过物业服务费调整幅度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超过物业服务费调整幅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物业管理费的决定,至少公示三十日方可生效。同样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异议的,经一定比例业主联名,可提议业主大会撤销该决定。
五万以下紧急维修费持证明可直接拨付
物业管理的核心价值是保证房屋建筑的宜居和使用安全。为进一步简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申请流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规定,发生紧急情况时,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应急维修,维修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先行垫付。维修费用在五万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持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向区主管部门直接申请拨付;维修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向区主管部门出具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有关部门整改通知书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等资料以及经具有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算报告。
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公示间隔缩短至每季度
为防止业主共有资金被“侵吞”,进一步保障业主“钱袋子”,《修订草案(修改一稿)》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公示间隔由每半年修改为每季度。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一稿)》还规定,相关信息公示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外,要求同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并且时间不少于十日;同时要求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缴纳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每半年向业主公示,进一步强化物业管理信息公开机制。
增加老旧小区成立业主自治组织规定
针对全市仍有近六成的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现状,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成立筹备组,为破解老旧小区业主自治组织成立难创造了条件。
此外,针对物业外墙、天面是否强制定期修缮问题,市人大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对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的时限、费用支出和责任人已有相关明确规定,本次修订没有必要再作规定。《修订草案(修改一稿)》规定,将物业外墙、天面的检查责任落实到物业服务企业,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天面、外墙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公示检查结果,所需费用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