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谢惠茜
近日,一份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下文简称“《方案》”)的文件成为热点,其首次透露了开放试点备案时间,因此普遍被业内视为“一道曙光”。有关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方案》看似给网贷平台备案打开大门,但实际上门槛高得惊人,“以备案促清退”或许才是未来监管方向。
首次提出区域性和全国性牌照思路
这份网传的《方案》对拟试点网贷机构列举了11条备案条件,其中包括将严格划分网贷机构类别、充实网贷机构注册资本金、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设立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增强网贷机构股东信息审查、完善网贷机构高管管理、完善网贷机构公司治理制度、规范网贷机构创新业务发展、禁止网贷机构交易主体、加强网贷机构投资者保护、统一网贷机构注册名称及经营范围等。
其中,《方案》首次透露了开放试点备案的时间:将争取于2019年下半年开展部分省(市)的试点备案工作,于2019年末取得初步成效,完成少量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防范重大风险三年攻坚战的总体时限要求,于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存量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因此,业内有人认为,终于看到了行业的“一道曙光”,也有人因可开放备案而欢欣雀跃。
但值得关注的是,该《方案》同样首次提出了试点网贷机构将面临向牌照制转型,而且提出了两类网贷机构牌照的思路:一类是区域性牌照,一个是全国性牌照。“将网贷机构分为区域性机构和全国性机构,这与网络小贷公司的监管思路是一致的。并非所有的网贷公司都具备跨区域经营的风险控制能力,如果网贷机构没有实质的客户群体和过硬的金融科技风控技术,一旦跨区域扩张,风险容易外溢。”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王艺也表示,从立法目的来看,可能主要还是考虑网贷机构的风控能力和其实际展业的区域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匹配,避免风险传导到其他区域。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在兼顾用户体验和准确识别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地域要求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地方监管和国家有进一步的细则出台。
王艺进一步指出,对于《方案》中要求各网贷机构18个月解决存量业务,从而匹配地方牌照的问题,未来可能也会面临底层借款期限较长的矛盾问题,需要考虑不同方案予以应对。否则,地方牌照的取得也存在较大的障碍和难度。
提高实缴注册资本和补充风险准备金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方案》还提出需要补充实缴注册资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风险补偿金:全国型网贷机构需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省级互金平台则是5000万元;全国型P2P平台需按撮合业务余额的3%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省级P2P平台则按1%缴纳,并在未来12个月内补齐存量业务的一般风险准备金;全国型P2P平台需按每个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6%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省级P2P平台则按3%缴纳,并在未来12个月内将存量业务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全部补足。
“在实践中,过去很多网贷机构的注册资本都是没有完成实缴的。所以该《方案》提出的实缴注册金门槛着实很高,比目前消费金融牌照要求的3个亿实缴货币资本还要高。要知道,从公开数据来看,截至2018年10月,全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牌照仅有24张。而如今网贷机构比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还高,未来能成功发出多少张牌照,还需要掂量掂量。”王艺指出。
另外,关于《方案》中提出的风险准备金和补偿金,王艺认为,网贷机构应该重新算一下这笔账,因为目前看来,这部分资金由网贷机构全部出资的可能性较高。“但这些钱从何而来?如果继续提高借款人成本,借款人是否还会来平台借款?因此,不排除未来网贷机构一方面要不断压低自身利润,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减低出借人的收益。这意味着,可能未来网贷机构的获客成本会变得越来越高,利润空间则逐步压缩,是否可持续性盈利是个未知数。”
“以备案促清退”或许才是未来监管方向
此外,《方案》对网贷机构法人股东提出了严格要求——网贷机构法人股东连续经营5年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另外,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且为非金融企业法人。这些要求与同样需区域性经营的农村商业银行对非金融发起机构的要求一致。
该《方案》还首次提及自然人出借人限额:要求对于自然人出借人在同一网贷机构的出借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贷机构合计出借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随着此次对出借人的金额做出限制,网贷机构的户均借款额和户均融资额必然受到限制。
有靠近监管人士指出,若该《方案》属实,在未来政策落地后,网贷行业将出现新一轮的清退。“以备案促清退”或许才是监管工作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