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法院认为,深圳某科技公司未经莫言许可使用其姓名与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制造莫言为这家公司产品进行代言的广告形象,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同时支持了莫言提出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信息、刊登致歉信等。2017年6月22日,被告还使用莫言姓名及照片制作企业宣传广告,并上传至网络,用于产品销售和业务推广,网页多处显著位置提到莫言以战友相称的企业家导师董某,并且配图董某与原告的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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